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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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1. 總則1.1 目的為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民用無人機)的管理,對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實施實名制登記,特制定本管理規定。1.2 適用范圍本管理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最大起飛重量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的民用無人機。1.3 登記要求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民用無人機的擁有者必須按照本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實名登記。2017 年 8 月 31 日后,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規定實施實名登記和粘貼登記標志的,其行為將被視為違反法規的非法行為,其無人機的使用將受影響,監管主管部門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1.4 定義1.4.1 民用無人機民用無人機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操縱、自備飛行控制系統,并從事非軍事、警察和海關飛行任務的航空器。不包括航空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1.4.2 民用無人機擁有者民用無人機擁有者是指民用無人機的所有權人,包括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機關法人和其它組織。1.4.3 民用無人機最大起飛重量民用無人機最大起飛重量是指根據無人機的設計或運行限制,無人機能夠起飛時所容許的最大重量。1.4.4 民用無人機空機重量民用無人機空機重量是指無人機制造廠給出的無人機基本重量。除商載外,該無人機做好執行飛行任務的全部重量,包含標配電池重量和最大燃油重量。2. 職責2.1 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1) 制定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政策;(2) 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2.2 民用無人機制造商(1) 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中填報其產品的名稱、型號、最大起飛重量、空機重量、產品類型、無人機購買者姓名和移動電話等信息;(2) 在產品外包裝明顯位置和產品說明書中,提醒擁有者在“無人 機實名登記系統”中進行實名登記,警示不實名登記擅自飛行的危害;(3) 隨產品提供不干膠打印紙,供擁有者打印“無人機登記標志”。2.3 民用無人機擁有者(1) 依據本管理規定 3.2 的要求,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進行實名登記;(2) 依據本管理規定 3.4 的要求,在其擁有無人機上粘貼登記標志;(3) 當發生本管理規定 3.5 所述情況,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上更新無人機的信息。3. 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要求3.1 實名登記的流程(1) 民用無人機制造商和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https://uas.caac.gov.cn)上申請賬戶;(2) 民用無人機制造商在該系統中填報其所有產品的信息;(3) 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在該系統中實名登記其擁有產品的信息,并 將系統給定的登記標志粘貼在無人機上。3.2 實名登記的信息內容3.2.1 民用無人機制造商填報信息民用無人機制造商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中填報的信息包括:(1) 制造商名稱、注冊地址和聯系方式;(2) 產品名稱和型號;(3) 空機重量和最大起飛重量;(4) 產品類別;(5) 無人機購買者姓名和移動電話。3.2.2 個人民用無人機擁有者登記信息個人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中登記的信息包括:(1) 擁有者姓名;(2) 有效證件號碼(如身份證號、護照號等);(3) 移動電話和電子郵箱;(4) 產品型號、產品序號;(5) 使用目的。3.2.3 單位民用無人機擁有者登記信息單位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中登記的信息包括:(1) 單位名稱;(2)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組織機構代碼等;(3) 移動電話和電子郵箱;(4) 產品型號、產品序號;(5) 使用目的。3.3 民用無人機的登記標志(1) 民用無人機登記標志包括登記號和登記二維碼,民用無人機擁 有者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中完成信息填報后,系統自動給出包含登記號和二維碼的登記標志圖片,并發送到登記的郵箱。(2) 民用無人機登記號是為區分民用無人機而給出的編號,對于序號(S/N)不同的民用無人機,登記號不同。民用無人機登記號共有 11 位字符,分為兩部分:前三位為字母 UAS,后 8 位為阿拉伯數字,采用流水號形式,范圍為 00000001~99999999,例如登記號 UAS00000003。(3) 民用無人機登記二維碼包括無人機制造商、產品型號、產品名稱、產品序號、登記時間、擁有者姓名或單位名稱、聯系方式等信息。3.4 民用無人機的標識要求(1) 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在收到系統給出的包含登記號和二維碼的登記標志圖片后,將其打印為至少 2 厘米乘以 2 厘米的不干膠粘貼牌。(2) 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將登記標志圖片采用耐久性方法粘于無人機不易損傷的地方,且始終清晰可辨,亦便于查看。便于查看是指登記標志附著于一個不需要借助任何工具就能查看的部件之上。(3) 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必須確保無人機每次運行期間均保持登記標志附著其上。(4) 民用無人機登記號和二維碼信息不得涂改、偽造或轉讓。3.5 登記信息的更新(1) 民用無人機發生出售、轉讓、損毀、報廢、丟失或者被盜等情況,民用無人機擁有者應及時通過“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注銷該無人機的信息。(2) 民用無人機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后,變更后的所有人必須按照本 管理規定的要求實名登記該民用無人機的信息。4. 附則4.1 本管理規定由中國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負責解釋。4.2 本管理規定自 2017 年 5 月 16 日起生效。附件: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