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局飛行標準司印發《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旨在加強對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的規范化管理,促進民用無人機產業的健康發展。 執照由誰管,怎么管? 無人機分類等級 《規定》明確: (1)下列情況下,無人機系統駕駛員自行負責,無須執照管理: A.在室內運行的無人機; B.Ⅰ、Ⅱ類無人機(如運行需要,駕駛員可在無人機云交換系統進行備案。備案內容應包括駕駛員真實身份信息、所使用的無人機型號,并通過在線法規測試); C.在人煙稀少、空曠的非人口稠密區進行試驗的無人機。 (2)在隔離空域和融合空域運行的除Ⅰ、Ⅱ類以外的無人機,其駕駛員執照由局方實施管理。 A.操縱視距內運行無人機的駕駛員,應當持有按本規定頒發的具備相應類別、分類等級的視距內等級駕駛員執照,并且在行使相應權利時隨身攜帶該執照。 B.操縱超視距運行無人機的駕駛員,應當持有按本規定頒發的具備相應類別、分類等級的有效超視距等級的駕駛員執照,并且在行使相應權利時隨身攜帶該執照。 C.教員等級 1)按本規則頒發的相應類別、分類等級的具備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持有 人,行使教員權利應當隨身攜帶該執照。 2)未具備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持有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i)向準備獲取單飛資格的人員提供訓練。 ii)簽字推薦申請人獲取駕駛員執照或增加等級所必需的實踐考試。 iii)簽字推薦申請人參加理論考試或實踐考試未通過后的補考。 iv)簽署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 v)在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授予申請人單飛權利。 D.植保類無人機分類等級 擔任操縱植保無人機系統并負責無人機系統運行和安全的駕駛員,應當持有按本規定頒發的具備Ⅴ分類等級的駕駛員執照,或經農業農村部等部門規定的由符合資質要求的植保無人機生產企業自主負責的植保無人機操作人員培訓考核。 協會頒發的駕駛員合格證怎么辦? 自2018年9月1日起,民航局授權行業協會頒發的現行有效的無人機駕駛員合格證自動轉換為民航局頒發的無人機駕駛員電子執照,原合格證所載明的權利一并轉移至該電子執照。原VII分類等級(超視距運行的I、II類無人機)合格證載明的權利轉移至III分類等級電子執照。 無人機駕駛員執照與等級的頒發條件 局方應為符合相應資格、航空知識、飛行技能和飛行經歷要求的申請人頒發無人機駕駛員執照與等級。具體要求為《頒發無人機駕駛員執照與等級的條件》(詳見本文附件)。 符合本規定相關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向局方提交申請執照或等級的申請,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按規定交納相應的費用。 在遞交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下述材料: 1)身份證明 2)學歷證明(如要求) 3)相關無犯罪記錄文件 4)理論考試合格的有效成績單 5)原執照(如要求) 6)授權教員的資質證明 7)訓練飛行活動的合法證明 8)飛行經歷記錄本 9)實踐考試合格證明 申請人應于申請考試前提供滿足執照或等級所要求的飛行經歷證明。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局方接受由申請人與授權教員自行填寫的飛行經歷信息。自2019年1月1日起,申請人訓練經歷數據應接入無人機云交換系統,以滿足申請執照或等級對飛行經歷中帶飛時間及單飛時間的要求。 經局方批準,申請人可以取得相應的執照或等級。批準的無人機類別、分類等級或者其他備注由局方簽注在申請人的執照上。 關于考試 按本規定進行的各項考試,應當由局方指定人員主持,并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 A.理論考試的通過成績由局方確定,理論考試的實施程序參考《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理論考試一般規定》(詳見本文附件)。 B.局方指定的考試員按照《民用無人機駕駛員實踐考試一般規定》(詳見本文附件)的程序,依據《民用無人機駕駛員實踐考試標準》(詳見本文附件)實施實踐考試。 執照有效期是多久,過期怎么辦? A.按本規定頒發的駕駛員執照有效期限為兩年,且僅當執照持有人滿足本規定和有關中國民用航空運行規章的相應訓練與檢查要求、并符合飛行安全記錄要求時,方可行使其執照所賦予的相應權利。 B.執照持有人應在執照有效期期滿前三個月內向局方申請重新頒發執照。對于申請人: 1)應出示在執照有效期滿前24個日歷月內,無人機云交換系統電子經歷記錄本上記錄的100小時飛行經歷時間證明。 2)如不滿足上述飛行經歷時間要求,應通過執照中任一最高駕駛員等級對應的實踐考試。 C.執照在有效期內因等級或備注發生變化重新頒發時,則執照有效期與最高的駕駛員等級有效期保持一致。 D.執照過期的申請人須重新通過不同等級相應的理論及實踐考試,方可申請重新頒發執照及相關等級。 通過與以往的相關文件對比發現,本次修訂發布的《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對無人機駕駛員管理有了明顯的變化。。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調整監管模式,完善由局方全面直接負責執照頒發的相關配套制度和標準,細化執照和等級頒發要求和程序,明確由行業協會頒發的原合格證轉換為局方頒發的執照的原則和方法。 新規自發布之日起生效,2016年7月11日發布的《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AC-61-FS-2016-20R1)同時廢止。 附件: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征求).pdf